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专题专栏 > 政策问答平台 > 主题分类 > 公积金

购买自住住房可以提取直系亲属住房公积金吗?

时间:2026-08-14 来源:吴忠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字号: 大 中 小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

×

缴存人购买自住住房(新建自住住房、再交易住房、拆迁安置房、公有住房)的,可提取缴存人本人、配偶及双方父母、子女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款。

(一)提取条件

1.职工本人及配偶购买自住住房(性质为住宅,不包括商服和商业用途房屋),自购房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且未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每年(自然年)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2.累计提取额度不超过房屋总价款(房屋总价不包括储藏室、地下室、车位费用及装修款);

3.无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含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无冻结、未列入黑名单的,本年度无其他情形提取记录的。

(二)证明材料

共性材料:

1.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

2.申请人名下一类银行借记卡;

3.共有产权的,需提供共有人身份证及关系证明材料(配偶需提供结婚证;直系亲属需提供同户户口簿,户口已迁出的提供迁出前的户口簿、出生证明、派出所调档等证明材料;同一父母生育的同源血缘关系证明材料)。

个性材料:

购买新建自住住房:已备案的购房合同正本,首付款或全额购房款发票(含电子增值税发票);已办理不动产权证书的,需提供不动产权证书、合同副本,契税完税凭证。

购买再交易住房:已备案的存量房买卖合同、拍卖成交确认书(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调档查阅件,加盖调档查阅章);房屋交易过户后的不动产权证书;契税完税凭证(契税完税凭证未能体现计税金额时,应当提供电子增值税发票)。

购买拆迁安置房:已备案的拆迁补偿合同(协议)正本(房屋保障部门拆迁的房屋:拆迁安置协议附差价结算表);交款发票或财政统一收据(含电子增值税发票)。

购买公有住房:公有住房买卖协议书(出售合同);购买公有住房申请表和公有住房价格申报表;交款发票或财政统一收据(电子增值税发票)。

上述政策执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


温馨提示

服务热线:拨打住房公积金服务热线12329进行咨询。

线下窗口:前往吴忠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业务网点现场了解。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主办单位:taptap正版下载入口 
运行管理:吴忠市电子政务服务中心
网站标识码:6403000012 
宁ICP备15001126号 
宁公网安备64030202000058号
吴忠市政府网站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953-2037701
党政机关表示 网站支持无障碍浏览 网站支持IPv6访问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