缴存人购买自住住房(新建自住住房、再交易住房、拆迁安置房、公有住房)的,可提取缴存人本人、配偶及双方父母、子女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款。
(一)提取条件
1.职工本人及配偶购买自住住房(性质为住宅,不包括商服和商业用途房屋),自购房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且未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每年(自然年)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2.累计提取额度不超过房屋总价款(房屋总价不包括储藏室、地下室、车位费用及装修款);
3.无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含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无冻结、未列入黑名单的,本年度无其他情形提取记录的。
(二)证明材料
共性材料:
1.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
2.申请人名下一类银行借记卡;
3.共有产权的,需提供共有人身份证及关系证明材料(配偶需提供结婚证;直系亲属需提供同户户口簿,户口已迁出的提供迁出前的户口簿、出生证明、派出所调档等证明材料;同一父母生育的同源血缘关系证明材料)。
个性材料:
购买新建自住住房:已备案的购房合同正本,首付款或全额购房款发票(含电子增值税发票);已办理不动产权证书的,需提供不动产权证书、合同副本,契税完税凭证。
购买再交易住房:已备案的存量房买卖合同、拍卖成交确认书(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调档查阅件,加盖调档查阅章);房屋交易过户后的不动产权证书;契税完税凭证(契税完税凭证未能体现计税金额时,应当提供电子增值税发票)。
购买拆迁安置房:已备案的拆迁补偿合同(协议)正本(房屋保障部门拆迁的房屋:拆迁安置协议附差价结算表);交款发票或财政统一收据(含电子增值税发票)。
购买公有住房:公有住房买卖协议书(出售合同);购买公有住房申请表和公有住房价格申报表;交款发票或财政统一收据(电子增值税发票)。
上述政策执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
温馨提示
服务热线:拨打住房公积金服务热线12329进行咨询。
线下窗口:前往吴忠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业务网点现场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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