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解读
受理条件:
1.本政策执行期间内,缴存人对吴忠市辖区内的自住住房进行助残无障碍改造(对自住住房基础设施、增设辅助设备的居家无障碍改造)的;
2.缴存人持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3.涉改造项目的房屋用途为住宅,不包含商服和商业用途房屋;
4.无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含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无冻结、未列入黑名单的,本年度无其他情形提取记录的。
提取范围:缴存人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夫妻双方父母、子女)。
提取额度: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实际支付的费用,最高不超过3万元。
提取频次:缴存人每年提取一次。
(二)申请材料
1.提取人居民身份证;
2.提取人一类银行借记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4.共有产权的,提供共有人居民身份证及关系证明材料;
5.直系亲属提取的,提供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居民户口簿、出生证明或公证书等);
6.涉改房屋系新建自住住房的,提供已备案的购房合同或不动产权证书;系再交易自住住房或村集体自住住房的提供不动产权证书;
7.相关部门出具的并加盖印章的宁夏“家改项目”施工建设评估验收表和无障碍“家改”服务对象汇总表(结算汇总表)。
本政策自2026年1月1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实施期间,同步遵照执行《吴忠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修订)》《吴忠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修订)》相关规定,如遇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政策调整的从其执行。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