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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忠市应急管理局公布2026年十起典型执法案例 (第二批)

吴忠市应急管理局公布2026年十起典型执法案例

(第二批)

案例一:某煤矿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等案

2025年12月24日至25日,吴忠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某煤矿开展安全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存在+950m水平南翼运输大巷巷道成型差,喷浆后顶部有凹陷;加油及检修硐室风门水沟砌筑不规范,未设置水沟反水帘或反水池;12月14日中班,该煤矿矿井建设项目部副经理赵某某无主斜井升井视频,与人员定位卡信息不一致等12项违法违规行为。

以上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作出处罚款人民币3万元、4.5万元、10万元的行政处罚。

决定对该煤矿给予合并共处罚款人民币17.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某公司未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案

2026年1月27日,吴忠市应急管理局在办理某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时,发现该单位2025年7月30日变更工商营业执照法人信息后,未在30个工作日内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主要负责人信息。

以上行为违反了《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该公司给予处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某煤矿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等案

2026年1月27日至28日,吴忠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某煤矿开展安全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存在回风顺槽工作面迎头现为架棚巷道,临时支护采用前探梁,但工作面牌板临时支护仍为机载前探梁支护,与现场不符,未及时更新;+1148一中车场煤仓风门处1根电缆穿墙敷设未安设套管保护;回风顺槽矿压综合观测站两根锚索端部载荷监测间距未达到2m等12项违法违规行为。

以上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作出处罚款人民币3万元、4万元的行政处罚。

决定对该煤矿给予合并共处罚款人民币7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某煤矿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等案

2026年1月28日至30日,吴忠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某煤矿开展安全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存在1301回风顺槽综掘工作面《作业规程》临时支护图只有平面图,平面图前探梁未支护到迎头、尺寸标注不全,缺少侧视图;《1301运输巷掘进作业规程》中巷道交叉点施工瓦斯管理的操作要求及流程描述不清;主斜井带式输送机与架空乘人装置同巷布置,平均倾角16°,带式输送机机尾15米范围护栏高度低于上皮带面,机头3米范围缺少防护网等14项违法违规行为。

以上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作出处罚款人民币4.5万元、4万元的行政处罚。

决定对该煤矿给予合并共处罚款人民币8.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某煤矿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等案

2026年2月3日至6日,吴忠市应急管理局按照年度检查计划,对某煤矿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存在南翼辅助运输大巷皮带机尾CO传感器吊挂高度距离巷道顶板超过300mm;1125主排水泵硐室内有高压电机和高压电缆,未悬挂醒目的“高压危险”的警示牌;查阅无轨胶轮车台账,缺少防爆柴油机无轨胶轮车大修时间的统计内容,缺少车辆及防爆柴油机每两年至少进行一次大修等19项违法违规行为。

以上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作出处罚款人民币4万元、0.7万元、5万元的行政处罚。

决定对该煤矿给予合并共处罚款人民币9.7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某煤矿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案

2026年2月5日,吴忠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2026年1月19日收到的《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关于核查处理有关投诉举报事项的函》中相关投诉举报问题进行全面核查,共查实三项问题如下:上组煤轨道反掘迎头施工的9-2号钻孔里段囊袋损坏,注浆液反流至孔内堵塞瓦斯封孔管,孔内压力增大致使浆液喷出及风险研判不到位,正在作业的工作人员封孔作业时站位不当;9-2号钻孔孔口Φ50封孔管与Φ50钢丝软管使用双股铁丝捆绑不牢,钻孔里瓦斯压力涌出致使管路脱节;现场注浆出现异常情况处置不当,封孔注浆时观察钻孔未返浆出现异常时没有排查原因,继续作业。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决定对该煤矿给予处罚款人民币2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某煤矿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等案

2026年2月9日至12日,吴忠市应急管理局按照年度检查计划,对某煤矿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存在110403工作面运输顺槽,皮带机头防护栏未覆盖卸载滚筒;地面压风站,具有遥控、远程控制及自动控制的空压机,应有明显的警示牌,标有“危险,遥控空压机,开车不预告”字样;井底车场巷顶部吊挂的电力电缆与横向过巷道的风管、水管之间无间距等10项违法违规行为。

以上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作出处罚款人民币4.5万元、0.7万元、1.4万元的行政处罚。

决定对该煤矿给予合并共处罚款人民币6.6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某公司未落实特殊作业审批制度案

2026年3月23日,吴忠市应急管理局收到太阳山开发区应急管理和生态环境局违法线索移交书,随即对该企业进行现场核查,结合太阳山应急管理和生态环境局移交证据材料,发现问题如下:2026年3月6日该企业两名员工在活化车间室外北侧1号余热锅炉旁地坑内(有限空间),拟对锅炉链扳机进行维修,未办理有限空间作业票。且有限空间作业未严格遵守“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要求。

以上行为违反了《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七条、《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对该企业作出处罚款人民币4万元的行政处罚,对两名相关责人员分别作出处罚款人民币0.1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九:某公司对存在硫化氢中毒风险的有限空间未进行辨识、未建立安全管理台账,并且现场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案

2026年4月16日,吴忠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某公司(处于半停产状态)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西厂鞣制车间中间污水收集池存在硫化氢中毒风险,未进行有限空间辨识、未建立安全管理台账,现场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以上行为违反了《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该公司给予处罚款人民币4万元的行政处罚,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马某某给予处罚款人民币0.1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某公司未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案

2026年4月17日,吴忠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某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与乙方杨某签订的《施工安全责任协议书》中规定:“(七)乙方负责此项目生产的全部安全责任,如果在生产中发生安全事故,由乙方承担全部的事故责任和经济责任”,免除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义务。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该公司给予处罚款人民币2万元的行政处罚,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马某某给予处罚款人民币0.1万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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