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taptap国际版有什么游戏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安全生产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

×

吴忠市应急管理局公布2026年十一起典型执法案例 (第三批)

吴忠市应急管理局公布2026年十一起典型执法案例

(第三批)

案例一:某煤矿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等案

2026年3月17日至20日,吴忠市应急管理局按照年度检查计划,对某煤矿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存在+920m主排水泵和变电所主排水泵主轴两端轴承缺少温度监测装置,水泵振动监测未按照垂直、水平和轴向安设传感器;+920m主排水泵和变电所主排水泵硐室内,有10kV隔爆电动机和高压橡套电缆,未悬挂醒目的“高压危险”警示牌;110403综采工作面97#液压支架伸缩梁梁端部分与顶板接触不实,有空顶现象等20项违法违规行为。

以上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作出处罚款人民币5万元、1.4万元、5万元的行政处罚。

决定对该煤矿给予合并共处罚款人民币11.4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某煤矿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等案

2026年4月7日至10日,吴忠市应急管理局按照年度检查计划,对某煤矿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存在南翼辅运大巷掘进面自移机尾设备平台电气设备局部接地未埋设;+1125水泵房5#泵出水侧盘根漏水,滴水成线;011819综采工作面机巷绕道交叉点设置了路标,标明了所在地,未标注指明通往安全出口的方向等7项违法违规行为。

以上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作出处罚款人民币4万元、1万元、2万元的行政处罚。

决定对该煤矿给予合并共处罚款人民币7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某煤矿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等案

2026年4月30日至5月2日,吴忠市应急管理局按照年度检查计划,对某煤矿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存在130304工作面压风管路末端没有设置压力表;13采区轨道下山提升机钢丝绳的保险绳未进行安全检查;130310工作面皮带运输巷巷口处为中等冲击危险区域,放置的消防沙箱、灭火器、皮带控制台及附近设备配件、材料未采取固定措施等14项违法违规行为。

以上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作出处罚款人民币3万元、3万元、5万元的行政处罚。

决定对该煤矿给予合并共处罚款人民币11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某公司主要负责人未履职案

2026年2月26日,吴忠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某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2026年2月19日,在硝基胍离心包装厂房门口临时堆放湿品硝基胍9吨包;2026年2月18日,在一甲胺储罐南侧空地临时堆放湿品甲基硝基胍;2026年2月19日,在丙类库房东南侧临时堆放双氰胺14托盘。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吴某某给予处罚款人民币2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某煤矿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等案

2026年3月24日至25日,吴忠市应急管理局按照年度检查计划,对某煤矿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存在110202运输通道MB5密闭U型压差计内介质使用水和防冻液两种介质,应按规定使用水介质;110203运输联巷(扩刷)现场:巷道顶板有两根锚杆未贴岩面,为失效锚杆,巷道未刷扩帮个别使用原锚杆进行支护,与110203运输联巷(扩刷)安全措施不符,使用原锚杆支护也未进行锚杆预紧力和拉拔力测试;110201辅运斜巷上车场一台QJZ-30型开关接地引线与接地极螺栓连接处未使用专用压线鼻固定安装,现场检查时接地引线固定不牢固脱落等15项违法违规行为。

以上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作出处罚款人民币5万元、4.5万元的行政处罚。

决定对该煤矿给予合并共处罚款人民币9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某煤矿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等案

2026年3月30日至31日,吴忠市应急管理局按照年度检查计划,对某煤矿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存在1301运输联巷工作面迎头顶板有两根锚杆未贴岩面,为失效锚杆,《作业规程》临时支护平面图与侧视图,锚杆与锚索位置不符,画法不准确;《1301回风巷掘进作业规程》中工作面需风量计算为229m³/min,与矿井配风计划中该掘进工作面需风量298m³/min,取值不一致;中央水泵房控制箱处电缆桥架连接处缺少2道接地连接线等11项违法违规行为。

以上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作出处罚款人民币4万元、4.5万元的行政处罚。

决定对该煤矿给予合并共处罚款人民币8.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某煤矿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等案

2026年4月25日至26日,吴忠市应急管理局按照年度检查计划,对某煤矿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存在110201回风顺槽201m处顶煤离层、破碎,连续6根顶部锚杆失效,无预紧力,有冒落风险,未及时加强支护;110201回风顺槽掘进工作面迎头左帮连续抽查10根锚杆,7根预紧力不足100N·m;110201回风顺槽距离迎头约150m处,巷道采用架棚支护,支架与顶、帮之间的空隙未塞紧、背实等10项违法违规行为。

以上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作出处罚款人民币4万元、5万元的行政处罚。

决定对该煤矿给予合并共处罚款人民币9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某煤矿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等案

2026年4月22日至24日,吴忠市应急管理局按照年度检查计划,对某煤矿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存在1301回风巷约10°上山施工,掘进工作面迎头有伞檐未处理,未采取防治迎头片帮的安全措施,作业规程中只规定了的敲帮问顶措施,未结合现场条件,制定防止片帮的安全措施;1301工作面运输巷为锚喷支护,未对喷体进行强度检测;1301工作面运输巷第二、三部带式输送机机头、机尾未安设摄像仪等10项违法违规行为。

以上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作出处罚款人民币4万元、5万元的行政处罚。

决定对该煤矿给予合并共处罚款人民币9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九:某煤矿未落实领导下井带班制度案

2026年5月24日,吴忠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群众电话举报某煤矿安全生产问题隐患线索中的相关问题进行全面核查,发现该煤矿2026年4月1日,某带班领导与井下建设项目部一人员井下精确轨迹及入井升井记录存在高度重合,且途径井下两处监控时画面中仅发现一人,存在人员定位卡分离的违法违规行为。

以上行为违反了《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该煤矿给予处罚款人民币13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某煤矿未按操作规程作业等案

2026年6月16日、18日,吴忠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群众电话举报某煤矿安全生产问题隐患线索中的相关问题进行全面核查,发现该煤矿存在2026年5月29日瓦斯超限处置过程记录不完整,缺少断电时间、复电时间、接收汇报人姓名;1202回风巷局部架棚未背实的违法违规行为。

以上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七十三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该煤矿作出处罚款人民币3万元、2万元的行政处罚,对该煤矿相关负责人作出处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一:某煤矿安全设备的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案

2026年5月24日,吴忠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群众电话举报某煤矿安全生产问题隐患线索中的相关问题进行全面核查,发现该煤矿1301回风巷掘进机机载临时支护侧伸顶架存在变形,与机载临时支护装置安装使用说明中结构示意图明显不符,达不到出厂时支护效果。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该煤矿给予处罚款人民币2万元的行政处罚。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主办单位:taptap正版下载入口 
运行管理:吴忠市电子政务服务中心
网站标识码:6403000012 
宁ICP备15001126号 
宁公网安备64030202000058号
吴忠市政府网站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953-2037701
党政机关表示 网站支持无障碍浏览 网站支持IPv6访问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