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ptap正版下载入口| 索 引 号: | 640300001/2026-00041 | 效力状态: | 有效 |
|---|---|---|---|
| 发布机构: | taptap正版下载入口 | 成文日期: | 2026-07-07 |
| 责任部门: | 吴忠市残疾人联合会 | 发布日期: | 2026-07-14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
《吴忠市残疾人运动员教练员参加重大体育比赛奖励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点点半全场
2026年7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吴忠市残疾人运动员教练员参加
重大体育比赛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培养优秀残疾人体育人才,激励吴忠市残疾人运动员、教练员顽强拼搏,在残疾人重大体育比赛中争创佳绩,促进吴忠市残疾人体育事业高质量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参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参加重大体育比赛奖励办法》(宁政办规发〔2025〕3号),结合吴忠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吴忠市输送、培养,代表国家参加残奥会(含冬残奥会)、特奥会、国际聋奥会 (听奥会)、世界残疾人锦标赛,亚残运会、亚洲残疾人锦标赛;代表自治区参加全国残运会、全国特奥会、全国残疾人锦标赛;代表吴忠市参加自治区残运会、自治区特奥会、自治区残疾人锦标赛的运动员、教练员团队、运动员协助者及有关单位。
第三条 吴忠市对残疾人体育赛事中运动员、教练员、有功单位及其他工作人员的奖励及监督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残疾人运动员、教练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发扬爱国主义和集体主义精神,为提高吴忠市残疾人体育运动竞技水平做出更大贡献,其奖励应当根据比赛成绩并结合政治思想、道德作风、法纪观念等方面的表现全面评定。
第五条 奖励对象包括:
(一)由吴忠市输送、培养,在国家队或自治区注册的残疾人运动员(含交流),代表国家、自治区或吴忠市参加本办法规定赛事的残疾人运动员。交流运动员指从外省、市、县(区)协议引进的优秀运动员;
(二)依据组团参赛文件、训练单位职位聘任文件或参赛会议纪要等,确定为吴忠市获奖残疾人运动员提供技战术训练、指导等服务,执教本比赛周期内的教练员团队(包括主教练、副教练、助理教练、体能教练、机械师、队医、康复理疗师、科研人员、反兴奋剂人员、长期随队管理服务保障的相关工作人员等);
(三)为吴忠市培养、输送获奖残疾人运动员,或为获奖运动员集训、比赛等提供综合性保障和支持的有功单位;
(四)为残疾人运动员取得优异成绩作出贡献的领跑员、领骑员、领滑员、赛艇舵手、盲人足球守门员等竞赛辅助人员。
第六条 运动员成绩奖:
(一)在残奥会上,获得前三名的运动员,奖励标准分别为30万元、15万元、8万元;
(二)在特奥会上,获得前三名的运动员,奖励标准分别为4万元、2.5万元、1.5万元;
(三)在国际聋奥会(听奥会)、世界残疾人锦标赛上,获得前三名的运动员,奖励标准分别为5万元、3万元、2万元;
(四)在亚残运会上,获得前三名的运动员,奖励标准分别为7.5万元、5万元、2.5万元;
(五)在亚洲残疾人锦标赛上,获得前三名的运动员,奖励标准分别为2.5万元、1.5万元、0.5万元;
(六)在全国残运会上,获得前三名的运动员,奖励标准分别为15万元、10万元、5万元;
(七)在全国特奥会上,获得前三名的运动员,奖励标准分别为3万元、2万元、1万元;
(八)在全国残疾人锦标赛上,获得前三名的运动员,奖励标准分别为1.5万元、1万元、0.75万元;
(九)在自治区残运会上,获得前三名的运动员,奖励标准分别为2万元、1万元、0.5万元;
(十)在自治区特奥会、自治区残疾人锦标赛上,获得前三名的运动员,奖励标准分别为0.5万元、0.3万元、0.2万元;
(十一)团体项目和集体项目,按照以上相应赛事奖励标准的50%奖励获得名次的每名运动员;
(十二)领跑员、领骑员、领滑员、赛艇舵手、盲人足球守门员等竞赛辅助人员,按其所辅助获奖运动员奖励标准的50%奖励,团体或集体项目按所辅助获奖运动员单人计奖;
(十三)运动员在正式比赛中创(破)世界纪录、亚洲纪录、全国、全区纪录的,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1.5万元、0.5万元。运动员在同一赛事、同一项目上多次创(破)纪录的,按最高一次纪录计奖;
(十四)运动员在上述各类体育比赛中取得多项前三名的,按照对应名次奖励标准累计奖励。
第七条 教练员团队奖励:
(一)教练员团队奖励按同一比赛周期内获奖运动员奖励总额的50%计发;
(二)教练员团队奖励由训练单位制定具体分配方案,公示后报市残疾人联合会审核。
第八条 有功单位奖:
运动员在比赛中获得名次的,对有功单位按运动员所获奖金的10%给予奖励,奖金用于该单位残疾人体育事业发展和有关人员奖励,不得挪作他用。
第九条 体育道德风尚奖:
对本办法规定的体育比赛中获得体育道德风尚奖的集体奖励0.5万元、个人奖励0.5万元。
第十条 奖金涉税说明:
本办法所涉及的奖金均为税前金额,获奖人员需按“偶然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由奖金发放单位代扣代缴。
第十一条 除运动员以外,其他奖励对象由训练、参赛、科研和服务保障单位根据运动员训练、比赛过程中执教和服务保障工作实际情况,以及聘任文件、会议纪要、交流协议等认定。从事非专职体育类工作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作为运动员或教练员参赛可获得奖励。
第十二条 奖励工作按照以下程序组织实施:
(一)单位申报。比赛结束后60日内,由奖励对象所在单位根据本办法,结合政治思想、道德作风、反兴奋剂和遵纪守法等情况,充分征求意见,集体研究,提出奖励建议,并对拟奖励名单及奖励金额在本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后,填写《吴忠市残疾人运动员教练员参加重大体育比赛奖励资金申报表》,提供获奖证书等有关材料,报市残疾人联合会审核;
(二)安排预算。市残疾人联合会会同市财政局,在15个工作日内对奖励申请材料和奖励方案进行复核后,将奖励资金列入下一年度部门预算;
(三)奖励资金发放。相关备战训练参赛单位在收到奖励资金后,按照奖励方案,在10个工作日内将奖励资金发放到位;
(四)报告。备战训练参赛单位奖励资金发放完毕后,将相关情况及时报告市残疾人联合会。
第十三条 比赛奖励资金使用部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财政、财务相关法律法规,严肃财经纪律,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 市残疾人联合会对本系统获得奖励单位奖励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主要包括:
(一)奖励程序的履行情况;
(二)奖励资金的发放和使用情况;
(三)奖励资金的绩效管理情况;
(四)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第十五条 对因违反赛风赛纪和反兴奋剂规定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被取消比赛成绩的运动员,不予奖励;已奖励的,由市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追回奖金,上缴市财政。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的获奖名次是指竞赛规程规定的录取名次。所指世界纪录、亚洲纪录、全国纪录是经国际单项运动协会、亚洲单项运动协会和国家体育总局批准确认的纪录,以及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审定的纪录。
第十七条 因体育比赛政策、赛事名称和赛制等调整变化的,奖励对象的范围和标准,由备战训练参赛单位主管部门根据调整变化实际,参照本办法相应奖励标准,提出奖励意见,报市财政局审核后实施。
第十八条 运动队(员)在本办法所列的比赛中,取得优异成绩、做出突出贡献的,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吴忠市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6年8月10日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8月10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