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忠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行政规范性文件
政策解读
索 引 号:640300002/2026-00068 效力状态:有效
发布机构:吴忠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成文日期:2025-12-22
责任部门:吴忠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吴忠市城市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6-09-07
关于调整吴忠市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的通知

利通区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国家税务总局吴忠市利通区税务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升吴忠市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能力,理顺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机制,根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等有关规定,依照定价程序对市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进行调整。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就吴忠市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标准

(一)居民:常住人口4.00元/月·户,暂住人口2.00元/人·月。

(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业企业、驻吴单位的本年度在职职工(含临时工、合同工、临时人员)2.00元/人·月。

(三)有床位的行业(床位、在职职工)宾馆、旅馆、招待所、医院,床位2.00元/月·床位、在职职工2.00元/人·月。

(四)各类批发零售市场的摊位1.00元/天·摊位。

(五)固定的营业场所:

1.餐饮业50平方米以下(含50平方米)1.00元/月·平方米;50平方米—100平方米(含100平方米)0.90元/月·平方米;100平方米—200平方米(含200平方米)0.80元/月·平方米;200平方米—500平方米(含500平方米)0.70元/月·平方米;500平方米—1000平方米(含1000平方米)0.60元/月·平方米;1000平方米以上0.50元/月·平方米。

2.休闲娱乐业50平方米以下(含50平方米)0.80元/月·平方米;50平方米—100平方米(含100平方米)0.70元/月·平方米;100平方米—200平方米(含200平方米)0.60元/月·平方米;200平方米—500平方米(含500平方米)0.50元/月·平方米;500平方米—1000平方米(含1000平方米)0.40元/月·平方米;1000平方米以上0.30元/月·平方米。

3.其它营业网点50平方米以下(含50平方米)0.60元/月·平方米;50平方米—100平方米(含100平方米)0.50元/月·平方米;100平方米—200平方米(含200平方米)0.40元/月·平方米;200平方米—500平方米(含500平方米)0.30元/月·平方米;500平方米以上0.20元/月·平方米。

(六)交通运输车辆:市内出租小客车3.00元/月·辆、大中型长途客车8.00元/月·辆、货运车辆6.00元/月·辆。

二、征收范围

利通区行政区域城市开发边界内。

三、减免政策

按照《吴忠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规定的情形予以减免。

四、执行时间

自2026年2月1日起执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相关规定,后续根据经济运行情况适时调整。执行期间,国家、自治区对城市生活垃圾收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吴忠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吴忠市城市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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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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